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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备案项目。
  市、县属企业建设项目的备案,分别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无隶属关系企业的备案项目,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由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提交项目简介。
  (四)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五)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七)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和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文件,其中市及市以下所属项目还需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五章 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签收登记,出具签收单。行政审批管理处对项目申请文件应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在研究决定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建设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建设项目,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有关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场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正式受理的审批和核准类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20个工作日之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批准、核准文件和决定书。对不予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核准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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