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作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增资、购并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五)境外投资、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文件,其中市及市以下所属项目还需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转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