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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其中,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项目,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第七条 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章 核准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
  (一)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投资的山东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含初步设计概算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购并、增资等。
  (三)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四)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核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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