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 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的审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