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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的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六)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排查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07年10月22日至31日)。由各牵头部门制订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分工,做好具体安排部署。实施方案于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安监局。

  (二)第二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由各牵头部门会同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排查内容抓好组织实施。11月20日前,由各牵头部门将排查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国家有关牵头部门和自治区安监局。

  (三)第三阶段(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15日)。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管理权限,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整改,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迎接国家有关牵头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复查、抽查,并于12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安监局,由自治区安监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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