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排查工作由自治区经委牵头,会同各市人民政府、大古铁路公司、神华宁煤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民航交通设施。对银川河东机场,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抓好组织实施。
(四)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3.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4.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有关市人民政府、神华宁煤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自治区经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电力投资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跨省、市干线输油管网);2.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宁夏长宁天然气有限公司、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