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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五) 开展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本企业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知水平,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水平。
  第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进口药品代理企业)的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发现可能与本企业所经营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按要求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向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三)发现可能与本企业所经营的药品有关的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所经营的预防接种性生物制品不良反应和群体药品不良反应的,应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卫生厅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四)销售药品应正确说明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提醒医生和患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应向医生和患者正确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
  (五)积极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立的上市药品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分析评价报告应及时向组织评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代理经营的进口药品应及时收集该进口药品的不良反应,向所在地的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三章 报告

  第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严重的或群体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卫生厅报告,并进行跟踪监测;对预防接种性生物制品发生的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卫生厅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汇总本企业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于当年12月10日之前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本企业监测期内的新药加强监测,及时收集所发生的不良反应,监测期内的新药,每年汇总所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形式,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卫生厅报告;监测期已满的新药,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当年,汇总所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形式,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报告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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