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本省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编辑、出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料,提供检索和咨询服务;
(六)参与本省发生的新的、严重的和群体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分析和评价;
(七)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有关研究课题或合作项目,开展省际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交流、合作;
(八)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数据资料,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对上市药品重点监测的信息,承担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与本单位临床用药有关的药品不良反应,按要求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及时向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因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死亡的病例,应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并提供死亡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以备分析、评价;
(三)开展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本单位医、药、护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知水平,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重点监测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做好药物滥用品种的流行病学调查;
(五)组织对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制定相关措施,提高监测水平,防止和减少药品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
(六)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方法的研究,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学术交流、合作。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建立企业内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程序,对本企业生产销售的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及时收集,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价;
(三)发现可能与本企业生产销售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要求向所在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四)开展对本企业上市药品再评价工作,对本企业监测期内的新药进行监测,收集每年所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建立本企业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信息资料库。对本企业产品发现的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测品种,应按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分析评价报告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