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检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辖区发生的突发、群体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药品严重不良反应,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和上报或处理,调查或处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配合上级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突发、群体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的调查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药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采取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在本辖区采取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的相关控制措施;
(六)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已经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法采取立即停止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四)对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五)协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对本省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进行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二)负责对本省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负责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在本省辖区内的运转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