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的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编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资料,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