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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放开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补充规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规定的凭房屋权属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的时限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5日)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放开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补充规定
(新房改[2003]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各地、州、市房改办、建设局(房产局):
  为促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加快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要求,拉动自治区经济增长,根据建设部第69号令《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规定》(新建房字[1999]11号),现就进一步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合法获得产权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施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割等活动,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或房屋租赁时,原产权单位不得非法干预。凡属下例情况之一的,原产权单位不得阻止上市交易:
  ㈠已购公房与原产权单位办公场所(包括生产、科研、教学、经营等,下同)可分割管理的;
  ㈡已购公房与原产权单位办公场所尚未分割管理,但该场所不属于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设施的;
  ㈢没有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多占住房含按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又参加单位全额、差额集资建房或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㈣原产权单位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其签定的不平等协议、约定、合同限制买受上市交易的;
  ㈤买受人依法处置所有权的其他行为。
  二、取得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产权共有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向产权共有单位送达的《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产权共有单位接到《通知书》1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原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房屋权属证书。对原产权单位扣留已售公房权属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属合法上市交易的住房,原产权单位仍扣留产权证逾期不改的,产权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证书发放登记和原始档案出具证明文件,由买卖当事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依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属证书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公告作废。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尚未制定该办法的,公房上市交易后的综合收益,由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设专暂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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