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07〕1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湖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办法
2007年8月31日
湖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辖区内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和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退出,是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或不准再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注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持证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负责受理。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