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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07〕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做好《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我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受到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时依法获得补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10年来,我州不断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增加,但在部分地区野生动物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2006年10月8日和2007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合理补偿野生动物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补偿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补偿管理工作,保证补偿资金发放到受损人手中,将人民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州里成立了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补偿管理办公室”,设在州林管局),具体负责发生在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经营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补偿案件。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补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保证《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三、明确补偿范围及对象
  凡属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签订经营、劳务合同的人员,在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辖区林地及确权的在册农地范围内发生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案件由州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补偿,其他人身财产损害案件由县(市)补偿管理机构负责补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由州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补偿的,受害人应自知道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所在地林业局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州补偿管理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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