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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暂行规定》的通知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看守所在其递交后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之间发生诉讼或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审查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四)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法律援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受援人应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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