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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二是规范土地延包合同。对未签订土地延包合同的村(屯),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补签书面合同。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到农户的,要及时发放到农户。对合同内容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要在不影响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补齐内容,完备手续,使合同规范、标准。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延包档案。各县(市)和乡(镇)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各村(屯)要建立健全土地延包台账,承包地是基本农田的,要在台账上予以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必要材料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县(市)、乡(镇)要建立土地承包档案室,村(屯)要设立土地承包档案专柜。
  四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由统一发放转入动态管理的实际情况,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市)统一管理本县(市)的州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行使发证机关职权。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等工作,严禁将空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给乡(镇)、村(屯)填写,严禁承包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用于抵押,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扣留或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强化监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各县(市)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解决当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具体工作措施,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信访调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调处解决,不得推诿,更不能久拖不决,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规定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提倡通过仲裁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未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县(市),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抓紧成立仲裁机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已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县(市),要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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