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延州政函〔2007〕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土地承包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土地承包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对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对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以下简称“土地延包”)落实情况未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存在管理不到位、土地延包档案不健全、未签订土地延包合同、以土地台账等代替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始终未落实到户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极易引发土地纠纷事件。因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狠抓落实,切实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工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土地延包遗留问题,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实现“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块、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
一是全面完成土地延包收尾工作。对未开展土地延包工作的村(屯),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条例》的宣传,加大指导力度,2007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土地延包工作。对确实难以实行分户经营的少数城郊农村,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