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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总体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县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统一为应急委员会,州及县(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并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保障指导的职能,充分发挥在本地及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县(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有专门办公场所、有三名以上专职人员及专用设备,州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要有场所、有人员、有基本装备。加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研究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
  三、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六)加大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县(市)、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加强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尽快消除隐患。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落实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将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报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县(市)和部门通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设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运用现代化传播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九)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部门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以县(市)为单位大力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充分运用现代化传播手段,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逐步推广应急识别系统,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的覆盖面。在各种招考和资格认证中要逐步增加公共安全内容,各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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