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延州政电〔200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彻底改善我州生态环境,确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7〕19号)精神落到实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环保部门监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落后产能和工艺;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度,推动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发展,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燃煤电厂、大型集中供热项目等要尽快安装使用脱硫设施;加快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监测、监管能力。
三、强化措施,加强监管
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不得突破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必须经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试生产或以试生产为名非法排污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并予以高限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项目及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增加。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的,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环评。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暂缓审批项目环评。
四、完善制度,扩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