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督促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三、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半(2007-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省安全监管局所委托专家组没有进行尾矿库检查复查的地区和企业,此项工作可与之结合一并进行(8月底前完成);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1月底前完成);检查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