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灵台县为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6〕188号)
灵台县人民政府:
灵台县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申请创建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报告》(灵政发〔2006〕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灵台县为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周期自2006年11月至2009年11月,为期3年。
二、请你们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卫中发〔2006〕358号)要求,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切实做好建设工作。
三、建设期内每年要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平凉市卫生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在建设中的重大举措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省卫生厅。
四、建设期满后,在认真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请及时向平凉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平凉市卫生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平凉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提出正式评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