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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二)中期评估制度。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单位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同时反馈建设单位。评估报告应包括建设工作成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三)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地对建设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四)对工作进展情况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督查中发现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将取消建设单位资格。
  四、经费补助
  省级中医主管部门从省补中医专项经费中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费补助。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对建设单位给予经费支持。
  对已经列建但工作长期无进展的建设单位所在的市(州),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将减少该地区省补中医专项经费。
  五、评审验收
  (一)建设周期期满的建设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评审申请。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进行预评审。预评审认为达到建设标准的,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中医主管部门提出正式评审申请(附建设单位总结及预评审报告)。
  (二)省级中医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单位进行正式评审验收,并向省级中医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式样附后)。凡达到建设标准,综合得分达到800分以上的,省级中医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批准其为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
  (三)具体预评审及评审方法,按《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评审验收方案》(甘卫函发〔2006〕187号)执行。
  六、成果巩固与经验推广
  (一)已建成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单位,要及时巩固建设成果,提升建设水平,并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将建设工作推向深入。省级中医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对已建成的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进行督查,对建设成果后期巩固差,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在许多方面与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有很大差距的,将取消其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称号。
  (二)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作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及时总结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县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当地中医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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