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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甘卫中发〔2006〕358号)


各市、州卫生局:
  自1996年我省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工作以来,在健全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推进农村中医药工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经验。为了全面提升农村中医工作的整体水平,省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5〕142号)中明确规定:“凡是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都作为全国或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为了使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积极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主动承担建设任务;
  2.县(市、区)卫生局积极开展各项中医药工作;
  3.县中医医院已达到或接近《甘肃省二、三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标准(试行)》所规定的二级中医医院的相关标准;
  4.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已开展中医药业务;
  5.60%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能应用中医药防治农村常见病的乡村医生。
  (二)申报审批程序
  县人民政府自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向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中医主管部门(附申请单位有关材料)。省级中医主管部门经考查审核同意,将列入的建设单位行文通知申报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建设单位。
  (三)对申报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的单位,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在年中和年底集中审批两次。
  二、建设标准与周期
  建设标准参照2000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实施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标准》(国中医药医〔2000〕6号)执行。
  建设周期从省级中医主管部门确定为建设单位开始,一般为3年时间。
  三、督促与检查
  (一)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在建设周期内,建设单位每年年底要将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对于工作中采取的重大举措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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