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二级以上医院、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由医疗机构专管人员审核加盖专用病历章后即可启用。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二级以上医院有价值的诊断报告或诊断证明;
  (二)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要在患者专用病历副本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要认真审阅上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纪录,填写专用病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及随诊纪录”,纪录中必须注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和复诊制度。专用病历的有效期为4个月,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然后对需继续使用的患者办理专用病历的更换事宜。
  第三十一条 专用病历丢失的,应到原办理医疗机构注销原专用病历副本,并补办新专用病历。

第六章 麻醉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病区药房设置麻醉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每天结帐。急诊室、手术室麻醉药品注射剂备用数不得超过三天的正常使用量。
  第三十三条 门诊、急诊、住院部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署开方医生姓名。处方上应有病历号、家庭住址等,必要时要有联系电话。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专用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