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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卫医发〔2006〕48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卫生处、职工医院: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有关企事业单位卫生处、职工医院:
  为了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临床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卫生部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麻醉和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麻醉药品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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