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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四)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烟花爆竹深化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能力和业务素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凡未取得法律规定资质或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一是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原材料企业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二是大力推广新型高能氧化剂替代氯酸钾;三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实行严格的进货制度和准销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燃放过程的安全;四是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实行资格评审制度,按程序重新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致力于长效机制的建立,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

  六、进度安排

  (一)2004年整治进度安排

  1、交接阶段(2004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省公安厅向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移交手续。各级公安机关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地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管理情况,并移交全部资料,办理接交手续,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

  2、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8月中旬)

  监管职责移交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州有关部门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个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

  3、企业自查和隐患整改阶段(2004年8月中旬至8月末)。

  从2004年8月中旬开始到8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自查活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在职能转换期间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4、人员培训考核阶段(2004年9月至10月)

  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按照国家安监局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统一组织、分级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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