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集贸市场摊位设施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01]6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市场主办单位:
根据《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
放开集贸市场摊位设施租赁费,实行由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设施租赁者双方协商议定。同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市场设施租赁费放开后,各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租赁费及其他收费的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2、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向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大价发[1995]79号)文件规定执行,取消或降标准的按新规定执行,除此外一律不准自立项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