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国债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6〕195号)
各市(州)卫生局:
近日,国家《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已印发,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全面启动,2006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国家发改委也已下达(发改投资〔2006〕1870号)。为了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现将建设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等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面貌,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二、为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各市(州)要加快2004和2005年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好2006年项目前期工作。在建设业务用房的同时,要加强基本设备装备,提高技术队伍水平和能力,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并着手准备编制本市(州)、县(市、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编制工作另文通知)。
三、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此次下达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改变建设性质,不得扩大建设规模、造成资金缺口。所有项目必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要按照《
招标投标法》、《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
四、各市(州)要尽快将建设计划下达相关县(市、区)并督促县(市、区)卫生局抓紧时间开展工作,尽快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年内能开工的项目要尽量开工建设。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所有项目在2007年底前竣工。对于需要征地的项目,土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
五、此次通知的只是项目建设计划,国债资金计划和配套资金计划由省发改委下达,由省财政厅下拨资金。资金下达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也不得用于购置项目建设用地。要做到项目建设资金闭合,不留缺口。凡是因各种因素造成资金缺口的,一律由当地政府承担,国家和省上不再追加和补助。当地政府要减免项目相关审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