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
(新建房[200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局、房改办,各地、州、市建设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房改办、房产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和《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集资建房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集资建房必须符合《通知》所规定的三项条件。各地单位集资建房、机关事务局(或国资委)统筹集资建房立项之前,应先到当地房改部门办理审核认定手续,当地房改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回复项目单位。发展改革(计划)委凭房改部门出具的审核文件,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房立项。

  二、各地集资建房面积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9]39号确定的住房建设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含公摊和阳台)。

  三、对于2005年1月1日之后至2006年2月之前(即新政发[2005]1号文件下发之后至新政发[2006]26号下发之前)已办理集资建房手续的单位,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并到当地房改部门补办审核认定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