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公布2006年自治区建设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新建科[2006]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房产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
为推动我区建设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建设事业整体发展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有关单位申报,并经专家审查和建设厅审定,现将2006年自治区建设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解决示范项目在设计、施工等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达到示范效果。
二、示范项目执行单位应提出示范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送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于当年11月底前报我厅科技处。
执行单位在示范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指派专人负责相关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工作。我厅将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督指导。
三、示范项目执行单位完成项目后,可申请示范项目的验收。验收申请书和验收资料一般应在所报新技术项目内容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我厅科技处。
四、经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我厅授予“自治区建设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在评选优质工程活动中作为考核依据。
五、示范项目通过验收或予以表彰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自治区建设厅将撤消其“自治区建设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
六、如遇特殊情况,示范项目停建或缓建,有关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我厅报告。
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可与我厅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李义萍
联系电话(传真):0991-2830947
附件:2006年自治区建设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名单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