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险品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
3、不得擅自改变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4、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5、仓库的周边应设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6、储存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储存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三)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专店或专柜周边100米范围内张贴明显禁烟禁火标志;
3、销售地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销售地点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量。
三、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发证程序
(一)申请受理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申请领取临时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储存仓库平面图纸;
7、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8、公安部门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审核意见;
9、省供销合作社意见;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申请临时销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主要负责人经安监部门培训的证明材料;
3、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4、县或市供销合作社意见。
(二)审查
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分别按各自的监督管理权限,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经营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批准发证
市(州)、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应进行讨论,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临时销售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