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4]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工作要求,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还没有制定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结合我省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实际情况,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我省现有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颁发与管理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施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销售、零售(包括固定零售网点、季节性零售网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销售活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临时销售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包括固定零售网点、季节性零售网点)网点临时销售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季节性零售网点的管理办法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烟花爆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印制。有效期截至2005年6月30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出台新的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之前,各市、州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批发销售单位。
二、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条件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申请临时销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必须要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