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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6〕262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厅直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6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安排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措施,努力贯彻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目前,全省仍有个别地方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意义领会不深,过分强调当地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而形成的一些客观困难,致使全省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工作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基层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做法,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全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力度,加强我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省卫生厅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进一步加强《条例》的学习力度,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的深刻含义,明确各级、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所担负的职责,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二、切实加强工作力度,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配合。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非卫生部门一家能够单独完成。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一定要有明确的认识,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认真汇报,为政府提供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同时积极争取各级免疫规划工作经费尽早到位,以保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与此同时,要与相关行政部门积极协调,争取政策支持,为贯彻落实《条例》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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