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4]33号)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全面准确的调度、统计信息,经研究,对安全生产调度、统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报告范围及要求
(一)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各类伤亡事故,或给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爆炸、中毒、危险化学品泄露等事故,或涉及外国人伤亡的安全事故,以上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调度中心,并将书面报告传真至省安全生产调度中心。事故抢救结束、情况基本清楚后,再次续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二)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非煤矿事故,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调度中心。
(三)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如不能建立值班制度,必需保证值班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以保证与省安全生产调度中心随时取得联系。
二、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区域);
(二)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别、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有关事宜;
(七)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程序
(一)非煤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由各市州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省安全生产调度中心。
(二)煤炭、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铁路、消防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除按照各部门原有规定上报国家部、委的同时,要立即报告省安全生产调度中心。
四、事故报告纪律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事故报告责任制,不得瞒报、虚报或延报。对违反事故报告制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