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拟定建设立法工作规划和计划,正确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立法咨询和听证制度,增强立法透明度。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开展立法后评价,适时提请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五)深入开展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的依法治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围绕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拖欠建设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屋拆迁、供水、供气、供热、出租汽车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纠正违反规划、不执行规划、擅自调整规划的行为,建立和推行规划督察员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强迫垫资、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治理整顿,严厉查处违法开发、违法销售和预售、违法拆迁等行为;加强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的服务与监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风景名胜区执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划开发建设行为。将行政执法与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通过重大案件的专项稽查,促进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依法及时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完善执法建议书、执法监督书制度。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建立和完善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推行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制度,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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