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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1、各地建设(房地产)、计委(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对各区、县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自查的重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等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从2006年11月份开始,在各地认真开展检查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重点城市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为在建项目的30%。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第三阶段(2007年4月-2007年7月)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
  1、各地建设(房地产)、计委(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点。
  2、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座谈会,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
  3、继续巩固、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和房地产信用公示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四)第四阶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1、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的方式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做法固定下来,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3、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州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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