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通过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使房地产交易环境得到净化,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受到教育,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明显增强;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严肃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恶意炒作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依法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取缔非法广告;严格房地产展销活动审查和监管,规范房地产展销活动开展;强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依法规范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严厉打击虚假按揭、一房多售等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净化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一)工作机构
1、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建设厅分管副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工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房地产业处,房地产业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发改委医价处、自治区工商局市场处参加办公室工作。
2、各地、州、市建设(房地产)、计委(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市、县(区)给予通报。
3、各城市要在市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建设(房地产)、计委(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快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机构人员、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包括电子信箱),务必于2006年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二)工作任务
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精神,建设(房地产)、计委(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任务。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
计委(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任务:负责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查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