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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统一地方病监测年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统一地方病监测年报工作的通知
(甘卫地发〔2004〕314号)


各市、州卫生局、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为了保障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更加有效、有序地开展,更好地运行地方病报告信息系统,提高地方病监测报告质量,准确掌握其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统一地方病防治监测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全省各级地方病监测年报汇总、校正工作由各级地方病防治业务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并经同级地方病防治办公室(或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后,分别按照业务和行政渠道向各自的上级机构或部门上报。
  二、根据我省实际和工作划分的历史沿革,地方病防治管理的病种和范围为:鼠疫、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地方性氟中毒、布鲁氏菌病、包虫病、黑热病、疟疾及其他寄生虫病。其中鼠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黑热病、疟疾病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范围。
  地方病防治工作由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承担的,其职责不变,仍按原规定进行地方病监测年报工作;市、县级另设地方病防治业务机构的,辖区内的地方病监测年报工作由地方病防治业务机构承担,但疾控中心应将鼠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黑热病、疟疾及其他寄生虫病的病情资料及时通报给同级地方病防治业务机构。地方病防治业务机构要经常与同级疾控中心保持联系,沟通信息,相互印证、补充和完善上述病种的有关资料。
  三、各级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确诊的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地方性氟中毒应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病防治业务机构,未另设地方病防治业务机构的,应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疾控中心。市、县地方病防治业务机构或疾控中心应主动开展克山病、布病等地方病的监测工作,定期到当地医疗机构收集有关资料,核实后纳入当年的地方病年报表中。各地为生行政部门(地办)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各级地方病防治业务机构或疾控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地方病病情统计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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