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建房[2006]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已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应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务必在年底前建立,设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城镇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地级以上城市和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的考核,并对部分重点城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地、州、市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辖市、县(市)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建设厅认定后,在全区通报。
三、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各地应在年底前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请各地于12月20日前,将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报我厅备案。
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精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地要在2005年城镇最低收入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档案;各市、县(市)年底前要建立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