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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规划字〔2005〕118号)


省建设厅、省国防工办、吉林煤监局,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从2004年1月13日起,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条例实施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须在一年之内申请办理许可证。鉴于实际工作进度,考虑到法律法规需要有一个准备实施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把企业申请办理期限推迟六个月,即把2005年的7月13日,作为企业申请办证的最后期限。目前距离7月13日仅有一个月的时间,为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把审查颁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按时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严肃性,增强颁证的紧迫感

  对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项法律制度,是在国务院大量压缩、清理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建立的,它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家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决心,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宗旨。我们要认真负责地执行国家这项法律制度,不能拖延,不能等待观望。要认识到不执法、不作为就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要正确处理质量和进度的关系,在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保证颁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颁证工作进度。

  二、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分类指导

  要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评审、颁发和管理,作为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防止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伤亡的重要措施来抓。力争符合和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都能申报。对剩下的乡镇煤矿,坚决停产整顿,整改期满经验收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关停这一少数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小矿,是向人民负责,向国家负责,也是向矿主负责。必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不能有任何动摇。

  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和国家局发布的《实施办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要分批分类制定进度目标,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压缩办理程序所需时间,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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