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128号)
各市州、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4]2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要求,对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经营条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凡没有通过安全评价的经营单位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各市州、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95号)文件精神,在办理烟花爆竹购买证时,对经营单位库房储存标准危险等级严格界定。A级库房,可储存单个装药量40克以上的烟花爆竹,C级库房,只能储存单个装药量40克以下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