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价费[2006]360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开展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标准。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统一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按《项目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在《项目规范》外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试行,并统一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审批。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定期审批新增项目,确定统一规范的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三、科学核定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监测体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服务总成本按照扣除药品差价收益和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核定;其中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还应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和《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其服务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