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
《施工图审查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及下列内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一)是否满足工程勘察要求;
(二)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第十八条 审查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
分支机构按照授权独立承接的施工图审查,应当以审查机构的名义出具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 审查合格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内容,具体式样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不得将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送交其他审查机构再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审查机构审查:
(一)补充勘察,重新提交勘察报告的;
(二)改变建筑平面布局、建筑防火区、建筑耐火等级的;
(三)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外保温体系,降低原保温效果的;
(四)改变建筑规模、增加建筑层数、改变建筑物基础形式、改动建筑物结构体系、增加建筑物荷载的;
(五)改变水、暖、电设计,致使原系统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价格部门核定的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收取施工图审查费,禁止超出或者以低于收费标准收取施工图审查费。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
《施工图审查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将审查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