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三)审查人员的聘(任)用合同(文件)、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从业经历证明。
第十一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备案的分支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支机构认定书》。认定书中应当载明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等内容,并在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分支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审查机构执业。在审查机构兼职的审查人员,不得承担其注册单位的施工图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按照
《施工图审查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承接业务范围承接施工图审查。
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审查人员的构成,明确授权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接施工图审查的范围、等级,建立审查备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的审查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全套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受理施工图审查,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并在
《施工图审查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施工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