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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注册资金证明;

  (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四)审查人员的聘(任)用合同(文件)、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从业经历证明;

  (五)使用外单位注册人员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的,需提交与兼职人员注册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的审查机构数量、分布范围内,依据申请顺序和《施工图审查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审查机构予以认定。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查机构后,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认定书中应当载明审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等内容,并在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n)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经审查不符合认定审查机构的地、州(市),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作出处理:

  (一)委托相邻地、州(市)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相邻地、州(市)的审查机构可以在委托地设置收出件窗口;

  (二)与相邻地、州(市)联合设立审查机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与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协商,在本地、州(市)设立该审查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审查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本地审查人员中结构专业一级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满足审查需要,且符合《施工图审查办法》八条第(三)项对二类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工作经历、业绩、执业资格或者职称的要求;

  (三)分支机构经本地工商登记注册。

  第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采用“审查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分支机构”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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