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新建设[2006]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我厅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细则》,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截止目前尚未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地、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细则要求,抓紧建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尽快申报认定,及早开展审查工作,防止出现施工图设计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二○○六年十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施工图审查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适用
《施工图审查办法》与本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建设工程规模总量和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一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人数,结合地域范围,确定全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总数及分布,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具备
《施工图审查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持下列资料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审查机构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