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81号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根据《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九号令)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以下简称“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土场应当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设计的开采方案,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 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条 采土场必须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五条 采土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砖瓦生产企业及其采土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砖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对采土场的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