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水力开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水枪喷嘴距工作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逆向冲采松散的砂质粘土岩,不小于阶段高度的0.8倍;冲采粘土质的致密岩土,不小于阶段高度的1.2倍。远距离操纵的近冲水枪,距阶段坡底线的最小距离,应按照设计方案确定。

  (二)冲采致密岩土并进行底部掏槽时,阶段高度不得超过10米,超过10米时,应分段逆向冲采。

  (三)水枪正在作业的冲采工作面,人员不得进入边坡顶部和底部的边缘;水枪开动时,禁止人员在冲采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水枪突然停水,在关闭水源开关前,严禁人员进入冲采工作面。

  (四)一个阶段同时有两台水枪作业时,对向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冲采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水枪有效射程的1.5倍。相邻的两个阶段同时开采时,上阶段作业面必须超前下阶段作业面30米以上。

  (五)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5米的人行通路,并设有栏杆和梯子。

  (六)固定输电线路,不得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水枪射程的两倍;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得在水枪射程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避雷设施。

  (七)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第十八条 挖掘船开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河道(湖泊)、通航安全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挖掘船的首绳和尾绳固定牢固可靠,有防止船舶走锚、断缆漂流的措施。

  (三)地表建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过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

  (四)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五)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严禁行船和调船。

  (六)动力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部分必须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在船上移动和检修设备时,人员距供电电缆不得小于0.7米。

  (七)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