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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吉林省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81号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根据《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九号令)要求,为加强和规范采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砂企业包括进行陆上采砂、河道(湖泊)的滩地、沙洲、水域采砂生产作业的企业。

  第三条 采砂作业应当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设计的开采方案和图纸。

  第四条 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必须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 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条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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