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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手册》记入行为的管理,对违反《信用办法》和本细则记入信用信息,或者不履信用信息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勘察设计企业和规划编制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监制



  使用说明

  一、《信用手册》是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规定对在新疆从事规划编制和建筑活动的设计单位信用行为进行记录的凭证。

  二、在新疆从事规划编制和勘察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到自治区规划协会或者勘察设计协会领取《信用手册》。

  三、《信用手册》中身份信息由自治区规划协会或者勘察设计协会填写,勘察设计企业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身份信息由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统一填写。

  四、《信用手册》中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或者规划协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和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记录,注明记录机关、记录日期、加盖记录单位公章。

  五、《信用手册》限本单位使用,禁止出借、涂改、伪造。

  六、《信用手册》有效期为2年,2年期间记录已满的可持《信用手册》到原发证协会更换。

    身 份 信 息


  单 位 名 称: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在疆法人委托人:

  经 济 类 型:

  在 疆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属     地:

  发 证 单 位:

  发 证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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