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企业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8、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及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9、未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者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10、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和规划编制质量事故的。

  (三)违反施工图审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1、未经认定或者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3、未按照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6、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行为

  1、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2、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和规划编制业务的;

  3、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取费标准浮动范围计价或者作为中标条件和手段的;

  4、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和规划编制业务的;

  5、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规划编制成果,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五)在民事活动中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发生侵权、违约、合同欺诈等行为,受到民事制裁的。

  (六)涉嫌犯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受到刑事制裁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手册》记录相关信息后,应当通过电子文档告知协会。

  第十一条 《信用手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重新换发《信用手册》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尚未履行处罚或进行整改的,将不良行为重新记入《信用手册》。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信用信息实行记录报告制度,受委托的协会和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记入《信用手册》的设计单位信用信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